上海振华重工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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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关员工处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员工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员工,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司各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离任三年内,对在任期间发生的问题负有经济责任。发生下列事项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一)任期内发生的违反财经法规,离任后三年内被查处的;

(二)任期内发生的潜亏,离任后三年内被发现,并被确认负有责任的;

(三)任期内决策的投资项目,离任后三年内被确认为负有责任或未经决策程序,投资发生损失的。

第七条  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员工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如实交待问题,积极协助公司调查,主动退赔、退赃,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同时犯两种以上违纪错误的,量纪时以主要违纪错误为量纪基础加重处理;对拒不交待违纪问题,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给公司调查制造困难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处理种类

第八条  处理种类:1.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2. 经济赔偿。

 

第四章 处理分则

第一节  经济类错误

第九条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盗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条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索取贿赂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员工在业务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 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由个人负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一) 违反国家、公司财务开支规定,滥发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的;

(二) 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

(三) 违反公司规定,超越权限,调动资金投资项目的;

(四) 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

第十三条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或违规侵占公、私财物,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理。

(一)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公司、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

(二)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巧立名目虚报冒领费用的;

(三)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私财物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四)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用公款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私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员工个人参与走私,除由国家机关处罚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礼品馈赠, 未按规定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公司资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第十七条  在岗员工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属单位或其他企业兼职取酬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理。

员工在兼职活动中为本公司竞争对手服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借用公款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不还的,除追还所欠公款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

员工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理。

员工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盗窃公物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公物私分物款,或者擅自利用本公司生产设备营利私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方面有其它错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节   失职类错误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责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降级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加重处理,并视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一)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项目质量事故、技术事故的;

(二)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变质、丢失、烧毁、浪费等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

(七)未经领导批准,或未经领导授权,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严重不负责任,盲目与对方签订或变更合同,或擅自预付货款、经济担保,或以其它形式交易而造成损失的;

(八)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公司大额资金运作、生产经营的;

(九)在公司资产出售、出租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处置公司资产,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以后,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拖延报告,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推诿、扯皮、不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更大损失,袒护事故责任者,以及连续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混乱或漏洞,致使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责任性亏损,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未签订协议或虽签订了协议,但有关条款不明确的,视情况赔偿济损失以及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被派往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员工,擅自以个人意见取代公司决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犯有其它失职类错误的,视情节给予相应行为处理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节  违反日常工作制度、劳动纪律类错误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出卖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秘密、科研成果秘密、生产技术秘密、招投标秘密、供销关系秘密等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视损失情况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理;

(二)由于麻痹大意,不负责任,丢失或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执行公司的指令和规章制度,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部门领导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一)从本单位(部门)局部利益出发,拒不执行上级的指令,贻误工作,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的指令,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制造事端,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名誉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到政府文件、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开曝光、点名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理;

(二)因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出现问题,受到业主、用户或有关方面的批评时,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恶意损害公司信誉,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骗取兑现奖金、职务提升或荣誉称号为目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欺骗得逞的,所得好处一律追回或取消。

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公司名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员工在国(境)外工作期间,擅自出走,未满十五天又自动回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二)员工在外工作期间,擅自与外国机构、人员联系,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私自申请驻在国国籍或长期居留证的;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风俗,触犯驻在国法律、法令,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临时出国(境)的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场所或社会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参与色情性异性按摩活动的, 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理;员工参与嫖娼淫亵活动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参与吸毒的,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参与制造、贩卖、窝藏毒品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公司制度、 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节 司法判罚类

第三十五条  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或处罚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二)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  违纪案件的调查

凡属经济类、失职类错误的案件和违反日常制度、劳动纪律类错误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或各单位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调查。

凡属施工生产中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QHSE部门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监察部参与调查。

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QHSE部门调查。重大案件,公司监察部参与调查。

各类案件主办部门负责起草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党委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立案后对违纪违规行为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呈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给予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人事部门将处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理者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处理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施处理的规程和措施

警告。受到警告处理的员工,自处理实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晋升工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和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记过、记大过。受到记过、记大过处理的员工,自处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升工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和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降级、撤职。受到降级、撤职处理的员工,自处理实施之日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二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或高于原任职务(岗位)。

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不好的,或者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到期之后的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或高于原任职务(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经济赔偿。监察部组织查办的案件由监察部门督办经济赔偿,财务部门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案件,由业务主管部门督办经济赔偿,财务部执行,有关手续抄送监察部。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的薪金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薪的 20%,扣除后的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外包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有关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和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于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部分仍计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

第四十三条  情节较轻,指给公司发展造成较小的损害和影响的;情节较重,指给公司发展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影响的;情节严重指给公司发展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

较大经济损失指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同)至 10 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重大经济损失指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以下;巨大经济损失指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

第四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纪员工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回赔偿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取消或者纠正。

第四十六条  员工是中国共产党员,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可以向党的组织和纪检部门提出建议;触犯国家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