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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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逐步完善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设置

(一)设置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总部办公室、产品服务中心、物资管理部、项目管控办公室、基建设备部、人力资源部、预算考核部、财务部等部门均设置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设置方式:兼职纪检监察员设置采取公司纪委指定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扎实的政治理论水平,关心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做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忠诚企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四)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各单位及相关部门正职原则上不兼任。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强化各级干部员工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

(三)做好对本单位重点工作、重点岗位、重要工作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规、企业制度、党的纪律以及廉洁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廉政和腐败风险。

(四)收集员工群众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反映,定期报告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受理本单位群众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配合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做好涉及本单位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权力

(一)对本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三)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四)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接受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奖惩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兼职纪检监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力,违反兼职纪检检察员行为规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考核,出现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予以解聘,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聘任期为两年,到期自动解聘,经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全面考核后可以续聘的,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