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国资纪发〔2003〕12号)、《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中央企业重大问题线索处置报告办法(试行)》(国资纪发〔20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国交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和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中国交建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以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宗旨,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按章办事;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公司党委管理的各单位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公司党委管理的各单位领导人员和党组织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公司纪委、监察部做出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对公司各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公司纪委、监察部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处置方式
第五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纪检监察部指定专人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六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组织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七条 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八条 接受举报人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的举报,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九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书面举报,转交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十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受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并对问题线索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5类方式处理: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谈话。
(四)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受理范围内的检举、控告,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问题较严重的,公司纪委、监察部可发函要求办理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告处理结果,或者直接参与核查。对于问题重大、典型的案件线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定期清理已经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对于即将到期的信访举报,以适当方式催办、督办,适时派员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实地审阅案卷、组织集体评审。对于逾期未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发函催报,必要时可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携卷宗汇报或派人参与调查。
第三章 党纪政纪申诉的受理和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对申诉的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当面申诉的,应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五条 接受电话申诉,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六条 申诉人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的,应严格审核真实性,确定真实后整理成文字材料,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十七条 对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受理范围内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应对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公司纪委、监察部的下级纪委、监察部门做出的复议、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公司纪委、监察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受理范围内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纪委受理。原批准处分的单位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委、纪委受理。本人调离原单位的,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纪委受理。
第二十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自办案件中建议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及处理的申诉,由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单位受理,对不服单位复查、复议结论的,由公司纪委、监察部受理。
第四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提倡署真实姓名举报。署真实姓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企业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纪委、监察部向公司建议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有关检举、控告问题调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是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检举、控告、申诉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申诉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申诉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和申诉人履行其正当权利。打击报复举报人和申诉人的, 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